魯東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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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東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管理辦法
(魯大校發(fā)[2014]5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規(guī)范資助工作程序,加大資助工作力度,根據(jù)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主要目標是:建立健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學習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yè),身心健康成長。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物質資助與精神鼓勵相結合,一般補助與獎勵相結合、經濟資助與能力提升相結合。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經費來源為:上級部門下?lián)艿馁Y助工作?;學校每年從教育事業(yè)收入中提取的學生資助工作專項經費;社會團體及個人捐助。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用,且通過學校家庭經濟困難資格認定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六條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學生工作處負責資助管理和服務的日常工作。各學院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負責開展本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項目
第七條 學校各類獎助學金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學校設立,以及社會團體或個人捐贈設立。由政府及學校設立的各類獎助學金,按照《魯東大學獎學金管理辦法》(魯大校發(fā)[2014]51號)和《魯東大學助學金管理辦法》(魯大校發(fā)[2014]52號)執(zhí)行;專項助學金,按照設立部門規(guī)定的有關條件和要求組織評定和資助。社會捐贈設立的獎助學金,根據(jù)捐資方和學校共同簽訂的協(xié)議或獎助學金章程執(zhí)行。
(一)中央及地方政府資助項目由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山東省政府獎學金及“揚帆工程”專項助學金、“愛心一日捐”專項助學金等部分組成。
1.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設立,用于獎勵全日制本?圃谛I刑貏e優(yōu)秀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
2.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政府與省政府共同設立,用于獎勵資助全日制在校本?茖W生中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約為在校生的3%,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
3.國家助學金由中央政府與省政府共同設立,用于資助全日制在校本專科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約為在校生的14%,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具體分為一檔2000元,二檔3000元,三檔4000元。
4. 山東省政府獎學金由省政府設立,用于獎勵全日制在校本?茖W生中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5.“揚帆工程”專項助學金由省慈善總會、省委高校工委、省慈善總會高校分會共同設立,用于資助全日制在校本?茖W生中品學兼優(yōu)的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
6.“愛心一日捐”專項助學金由省教育廳、省教育基金會共同設立,用于資助全日制在校本?茖W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的一年級學生。
(二)學校設立的獎學金項目由優(yōu)秀學生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優(yōu)秀新生獎學金和校長獎學金等部分組成。
1.優(yōu)秀學生獎學金用于獎勵全日制本?圃谛I衅穼W兼優(yōu),德、智、體全面發(fā)展的學生。優(yōu)秀學生獎學金獎勵標準分為三等,獎金分別為1000元、600元、300元。
2.單項獎學金用于鼓勵在某一方面成績突出的全日制本?圃谛I剟顦藴史譃槿龋劷鸱謩e為300元、200元、100元。
3.優(yōu)秀新生獎學金用于獎勵報考我校的高考成績突出的新生。具體獎勵標準按照學校制定的獎勵政策執(zhí)行。
4.校長獎學金用于獎勵在學習、科技創(chuàng)新、科研、文藝、體育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由校長直接提名,獎勵名額和標準根據(jù)學生的實際情況確定。
(三)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設立的獎(助)學金,在充分尊重捐資單位(或個人)意愿的基礎上,由捐資方和學校共同簽訂相關協(xié)議或制定獎(助)學金章程,學校按照協(xié)議或章程規(guī)定的名額和標準組織評定和資助。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主渠道。學校與國家開發(fā)銀行山東省分行合作開辦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業(yè)務。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根據(jù)《魯東大學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魯大校發(fā)[2014]53號)執(zhí)行。
第九條 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的特困學生不定期進行補助,對學生個人或家庭因自然災害、突發(fā)意外(事故)等導致暫時困難的學生發(fā)放臨時困難補助。
第十條 學校組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校內本著能用學生不用臨時工的原則,合理設置勤工助學崗位,設崗時間和崗位數(shù)量根據(jù)用工實際需要確定。工資標準在考慮崗位的勞動強度、時間長短的同時,充分體現(xiàn)資助的原則。學校積極拓展校外勤工助學崗位,鼓勵學生有組織地參加校外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實行學費減免,減免對象和額度根據(jù)學生困難程度確定。
第十二條 學校大力開展結對幫扶活動,鼓勵黨員干部和教師結對幫扶困難學生,對學生的生活、學習和思想進行全方位的幫助。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制度。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xù),再根據(jù)核實后的情況,采取不同方式予以資助。
第十四條 學校設立“愛心超市”,借助超市形式開展幫困助學活動。學校動員校內及社會各界具有愛心的個人和單位捐助衣物、書籍、學習用品、生活用品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持學校發(fā)放的“愛心卡”到超市以象征性價格選購物品。
第三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堅持“誠信申請,嚴格評定,分層管理,定期復核”的原則,采取“學校、學院、班級”三級認定體制。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生工作處組織具體實施。各學院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小組,分管學生工作的黨總支副書記擔任組長,成員包括團總支老師、輔導員、班主任等;各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
第十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等級,分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困難和特別困難三檔。認定條件如下:
(一)家庭經濟收入無法全額負擔學生在校學習的學費、住宿費,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費用,且本人在校期間生活相對其他同學較為困難的學生,可認定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
(二)家庭經濟收入無法負擔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費無法保障基本生活費用,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家庭所在地地處經濟較落后的邊遠地區(qū)(省級或國家級貧困縣),家庭人均收入明顯低于本地區(qū)城鄉(xiāng)居民人均收入的;
2.父母因下崗、失業(yè)、殘疾、年邁等原因導致家庭經濟收入微薄的;
3.家庭成員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限高中、大專、高職、本科、自費研究生);
4.遭受自然災害,突發(fā)變故致使家庭財產損失較重的;
5.單親或父母離異且未再婚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三)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1.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優(yōu)撫家庭子女及列入農村五保戶的子女等無直接經濟來源,僅靠政府救濟的;
2.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直接經濟來源的;
3.學生家庭所在地區(qū)發(fā)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fā)性災禍,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4.家庭享受城鎮(zhèn)、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其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第十七條 各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小組、班級評議小組應主動發(fā)現(xiàn)家庭經濟特別困難但本人沒有提出認定申請的學生,積極宣傳國家資助政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資格,已確定為資助對象的終止資助。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校規(guī)校紀,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
(二)休學、留級或退學及自費出國的;
(三)獲資助期間家庭經濟條件有明顯改善,有固定生活來源的;
(四)擁有或使用與家庭經濟狀況不相符的高檔消費品,有高消費或其它不當消費行為,未經批準在校內外租房居住及有抽煙、酗酒、賭博等不良習氣且經教育不改的;
(五)家庭因經商、辦廠等情況而導致的臨時困難,或因建購房屋、購車等消費而欠下巨額債務導致無力供養(yǎng)學生完成學業(yè)的;
(六)弄虛作假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資助的。
第十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在校生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向班級評議小組提出認定申請。每學期,學生工作處會同各學院對全部在冊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經核實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發(fā)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調整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認定等級。
第四章 監(jiān)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學生工作處和各學院應嚴格按照資助程序,認真開展資助工作,實行校、院、班三級公示制度,嚴禁弄虛作假;要嚴格按文件規(guī)定的資助標準和名額發(fā)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標準額度,不得變相增減資助名額。
第二十一條 學生工作處和各學院對獲得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跟蹤監(jiān)督檢查,對弄虛作假者應通過記入個人誠信檔案、紀律處分等方式給予處理。困難資助款應當用于正常的學習、生活開支,不得用于購買奢侈品或進行與家庭經濟狀況不符的高消費活動,一經發(fā)現(xiàn)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
第二十二條 學生工作處和各學院應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思想教育,積極開展誠信教育、自強自立教育、感恩教育和社會責任感教育,鼓勵受資助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和義務勞動;有針對性地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強心理疏導和咨詢,實現(xiàn)“資助”與“育人”的有機結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以前有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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