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東大學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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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東大學勤工助學管理辦法(魯大學字[2007]8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校勤工助學管理工作,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勤工助學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經濟困難學生,在學校統(tǒng)一組織管理下,參與學校助教、助研、助管、后勤服務等方面的實踐勞動,由學校支付具有資助性質的勞動報酬,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yè)的活動。
第三條 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由學校結合人事制度和校內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按照“能用學生不用臨時工”的原則設置。勤工助學崗位可以是校內助教、助研、助管、后勤服務和其他各項公益勞動。
第四條 學生勤工助學工資,從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專項基金列支。
第五條 學校定期對勤工助學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魯東大學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統(tǒng)一領導全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負責學生勤工助學日常組織管理工作。
各用人單位具體負責勤工助學學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勤工助學管理中心協(xié)助學生工作處做好學生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學生工作處的具體職責:
(一)統(tǒng)一管理學生勤工助學工作;
(二)在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的監(jiān)督下負責勤工助學專項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三)審批勤工助學崗位;
(四)審查、推薦參加勤工助學人員;
(五)監(jiān)督、檢查用人單位對勤工助學學生的使用與管理情況;
(六)崗位工資標準的確定與變更;
(七)審核勤工助學學生工資表,核發(fā)工資;
(八)表彰勤工助學工作中的優(yōu)秀學生和先進管理單位、個人。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職責:
(一) 提交崗位設置與撤銷的申請報告;
(二) 實施本單位勤工助學的具體管理;
(三) 核定勤工助學學生的實際勞動報酬,編制工資表;
(四) 協(xié)助學生工作處做好學生勤工助學情況的考核。
第三章 勤工助學基金
第九條 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設立學生勤工助學基金,由學校財務處實行專戶、專項管理,學生工作處在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的監(jiān)督下負責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條 勤工助學基金的構成與來源:
(一)從學校當年的收費中提取10%用于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二)接受社會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捐助;
(三)基金增值。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基金的用途:
(一)支付學生參加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的勞動報酬;
(二)表彰獎勵勤工助學工作中的優(yōu)秀學生。
第四章 崗位設置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可申請設置學生勤工助學崗位:
(一)學校教學、科研、管理工作需要;
(二)學校后勤服務和非贏利性承包經營性質的校辦產業(yè)及其它各項公益勞動;
(三)非高空作業(yè)、嚴重污染、輻射等易造成人體傷害和危害的特殊行業(yè)、專業(yè)勞動。
第十三條 符合第十二條要求的擬用人單位根據實際要求,在工作實施前 15 日向學生工作處提出設崗申請(特殊情況不得少于提前 5 個工作日提出),填寫《魯東大學學生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撤銷)申請表》。任何單位不得私自安排使用勤工助學學生,否則學生工作處不予支付用工報酬。
第十四條 學生工作處根據工作實際需求和全校設崗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意見。用人單位要協(xié)助學生工作處完成崗位設置(撤銷)數量、工作量、工資標準等有關事宜的考察論證工作。
第五章 崗位管理
第十五條 根據學校勤工助學崗位的實際需要,學生工作處對勤工助學崗位實行總量控制,組織、監(jiān)督用工單位實施具體管理。
第十六條 全校各后勤中心、教學輔助單位和部分教學單位內設置的崗位 ,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由學生工作處負責確定并向用人單位推薦。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要會同勤工助學管理中心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崗前培訓、勞動安全教育,就工作任務、時間和報酬等問題與學生簽訂勤工助學協(xié)議。
第十八條 對無故不能按協(xié)議要求完成任務的學生,用人單位要協(xié)同學生工作處降低其報酬,直至辭退;造成損失的要賠償;情節(jié)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并取消獲得學校各項資助的資格。
第十九條 未經批準,學生不得隨意中止用工協(xié)議,不得私自換人,違者視情節(jié)輕重停發(fā)不低于10個工作日、不超過60個工作日的崗位工資,并在《學生誠信檔案》中作不良信用記錄,直至取消勤工助學資格。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在管理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更換崗位人員,辭退學生必須經學生工作處同意。
用人單位未經同意,私自更換崗位人員,視為自動撤崗,自行支付學生工資。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只能利用課余時間、節(jié)假日,不得影響學業(yè),不得以勤工助學為由不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集體活動。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節(jié)假日全天不超過8小時。
第二十二條 校內學生勤工助學崗位,分為長期和臨時崗位兩類。長期崗位實行輪崗制,輪崗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學期。工作態(tài)度端正、品學兼優(yōu)、家庭經濟條件確實困難的學生,可在輪崗時申請繼續(xù)參加勤工助學。
第二十三條 對在勤工助學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好人好事,用人單位要及時報學生工作處表彰。
第六章 崗位申請
第二十四條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茖W生、研究生,均可申請參加勤工助學。
申請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能夠履行《學生指南》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二)能夠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執(zhí)行用工協(xié)議,沒有無故中止用工協(xié)議經歷;
(三)遵紀守法,品行優(yōu)秀,學習成績較好,無不良生活習慣;
(四)家庭經濟條件困難、生活儉樸。
第二十五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申請程序:
(一)學生本人向院(系)學生會勤工助學部提交書面申請,院系學生會勤工助學部根據本院(系)實際,按工作要求初步確定推薦名單。
(二)院(系)團總支審核學生會提交的名單,簽署意見后由勤工助學管理中心匯總。
(三)申請人員按通知要求參加學生工作處組織的崗前培訓及考核,通過考核的學生發(fā)給《勤工助學資格證》。
(四)召開供需洽談會,持有資格證的學生可以參加競聘,并簽訂勤工助學協(xié)議。
第二十六條 學生勤工助學崗位實行一人一崗原則。一般情況下,不得同時申請、參加兩個(含)以上助學崗位。人員安排上,一般不考慮最后一學期的畢業(yè)生。
第七章 工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勤工助學勞動報酬標準,原則上不低于同類崗位的臨時工,以充分體現資助原則。
(一) 學生勤工助學崗位工資的標準,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調整。
(二)學期內學生勤工助學的工資可以按實際工作量計算工資,由學校統(tǒng)一確定和支付。
(三)假期期間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工資參照日常工資標準執(zhí)行。無經費來源的行政管理部門使用勤工助學學生,其工資由學校統(tǒng)一支付;各后勤中心及有一定經費來源的單位,原則上由學校按70%的比例支付學生工資,用人單位按30%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根據對勤工助學學生的考核情況,確定實際工資,編制工資表。
(一)工資表每月5日前交學生工作處,逢節(jié)假日順延至開學后5個工作日內。
(二)逾期未交工資表的,工資補發(fā)時間為學期末最后一個月。
第二十九條 學生工作處按審核后的工資表報財務處,將學生工資經銀行劃入本人儲蓄賬戶。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www.xuecan.net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魯東大學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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